第一条 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作业规程,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工伤事故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确保工程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配备的专职安全员未到位或未履行职责的,应予以暂停施工。在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班组和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工作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基建处会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停工。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针对以下部位和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 (1)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临时用电线路及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任意拉线、接电; (2)按相关规定配备“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3)不准穿拖鞋、赤上身进行施工现场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的“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工程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均需设置有效的防护和警示设施; (5)脚手架、吊塔、物料提升机等应按相关规定设置稳固并通过验收; (6)木材加工区、易爆易燃仓库严禁烟火,并按规定配备防火器材; (7)施工现场的各类员工生活设施,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要求、防止食物中毒和疫情发生; (8)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消防设施齐全,消防组织有力。 (9)做好防台防汛期间的安全工作。
基建处 2015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