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周奎 发布时间:2016-11-07 浏览次数:

上海理工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住建部、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其相关的装饰装修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向学校使用部门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在保修期间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四条 基建项目在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专项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专项竣工验收包括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节能验收、室内环境检测等。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且施工验收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学校规划发展处基建处审批同意。

第七条 由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对使用方的培训交底记录;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八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基建处应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消防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进行人防工程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使用方关于新设备、新系统(如水、电开关,阀门启闭、消防报警等)进行培训交底工作。

第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学校规划发展处组织,校内相关部门参加(按上理工〔201669《上海理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参评地方和国家级奖项的工程项目,其申请、验收及评选工作由施工单位根据地方和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进行,基建处积极参与、配合。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第十五条 基建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学校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房屋和专用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移交和培训等。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基建处、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协议保修协议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具体合同约定。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决算金额的5%计算。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作为维修费用

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保修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房屋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保修期间,基建处现场代表应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协议》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保修期满报告单,经使用单位和规划发展处、资产管理部门、基建处在工程保修期满报告单上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退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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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工程竣工验收单(预验收)

编号: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竣工日期

参加验收人员

1

分部工程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3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4

观感质量验收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5

综合验收结论

该单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验收合格;

该单位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整改后验收。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注:基建处项目负责人组织预验收;表格内容要求用碳素墨水填写。

附表2

工程移交单

编号:

工程名称

验收日期

建筑面积

保修期限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该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为保证今后的正常使用与管理,特作移交。

竣工资料完整;

相关钥匙已移交。

是否完成验收报告并整理限期整改意见:

备注: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签章)

话:

项目经理:日期:

(签章)

基建处:

项目负责人:

(签章)

话:

负责人:日期:

(签章)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人(签章):

期:

保卫处:

负责人(签章):

日期:

后勤管理处:

负责人(签章):

日期:

注:工程移交包括资产登记、房屋管理、消防系统等的移交。

附表3

工程保修期满报告单

编号:

工程名称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移交日期

施工单位

保修期终止日期

该建筑截止今日已完成质量保修任务,保修期满。为保证今后建筑的正常使用与维修管理,特提交保修期满报告单。

1

保修情况:

2

保修技术咨询联系人:联系电话:

退还质保金意见:项目负责人:

期:

注: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单位负责人:

(签 章):

日 期:

后勤管理处:

负责人:

(签 章):

日 期: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负责人:

(签 章):

日 期:

基建处: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

(签 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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