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基建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建项目的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签证,规范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的重大变更及签证需经学校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应当遵循“优化设计、优化施工、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的原则,以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的目的,遵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投资控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纠纷。 第四条基建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图图纸会审工作,并做详细会议纪录。会审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须提呈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签发正式的图纸会审纪要。 第五条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必须严格执行权限管理和时效管理,严禁超权限签字和事后补办。现场变更及签证必须做到一事一办。 第六条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均须分别做好内容及金额变动的台账,做好投资控制的预警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均一式五份,由工程项目组及时分发各单位存档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及签证需于处务会审核通过。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条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九条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十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应进行工程变更。
第三章工程变更的程序 第十一条禁止利用设计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延长工期、扩大规模。符合变更条件但未办理变更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立项变更。所有变更都需经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项目组讨论变更申请,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纸提供施工方案及预算,监理单位审核变更方案,投资监理审核变更预算,根据不同的变更额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对已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变更额度超过原预算的10%或变更金额超过20万元),由项目建设部门向规划发展处提出变更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实施。项目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须经党委常委会批准,方可实施。 (二)对已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或建设金额变更(变更额度未超过原预算的10%或变更金额小于20万元),经项目建设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三)对于施工过程中将引起重大结构(需审图)或设计变更的事宜,即使不会引起工程整体造价的显著变化,也必须报建设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要有附图,做到表述明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依据充分、签证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清单相符。
第五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基建处项目组各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及工程签证预算分别报工程监理和审计处进行审核。 (二)工程监理应及时对签证进行现场全数(或抽查)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处项目组,由项目组报跟踪审计审核。 (三)审计处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涉及的资金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基建处项目组。 (四)基建处项目组签署确认意见并报基建处分管处长审核盖章后,流转到各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基建处项目组组织审计处、工程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结算费用,各方会签后报基建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并流转到各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签证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签证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变更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虚增工程量、故意漏项或误差过大不及时制止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变更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如本办法中相关条例与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www.365788.com 2016年6月
附件 工程变更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部位 | | 日期 | | 变 更 或 签 证 原 因 | | 变 更 或 签 证 内 容 |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审计处 | 基建处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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