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佳妮 发布时间:2015-10-3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基建(大修)工程项目资金的安全和程序规范。根据市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学校年度基建大修计划的工程项目和经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项目付款基本要求

(一)立项要求 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立项,按学校规划列入当年预算。如为新建项目,还需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时间要求 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财务处并提交项目详细预算,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批复和通知进行拨付经费,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须等财政资金申请到位后才进行支付。

(三)合同要求 工程项目付款以正式合同为依据,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总金额和详细付款进度计划,并由学校审计处审定。

(四)招标要求 符合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程序,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按上海市政府采购的要求程序进行。

(五)零星项目要求 项目整体实施过程中部分零星工作内容确实不需签订合同的,单项支出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支付;单项支出3000元以上的,需提供零星工作清单并经审计处审签,或项目分管校领导批准。

(六)付款凭证要求 工程项目付款需具备完整的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招标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正式合同复印件、发票及填写完整付款确认凭单。

第四条 工程项目进度付款程序

(一)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付款计划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付款确认凭单和工程相关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及时付款,按合同进度付款达到该项目(或暂定总价)的60%以上的票据必须经审计处审签,最高付到合同总金额的70%(含暂借款)。

(二)列入学校投资控制的工程项目,付款时除符合(一)的要求外,计划通知单需投资控制的负责人签字。

(三)财务处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付款进度进行支付,若需提前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尾款付款要求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财务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计处的决算审计报告、付款通知单及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完成尾款的支付。

(二)若工程项目合同中包含质保金等条款,则尾款支付时须扣除相应款项,等相关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财务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付款通知付款。

(三)尾款支付后,项目主管部门需提供工程项目总决算、固定资产增值或固定资产验收单,财务处根据完整资料入账,并在财务信息系统中关闭该工程项目经费支付功能,不再接受付款申请。若还需追加付款,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工程项目超预算付款审批程序

(一)若单项工程项目超过预算,追加项目投资,先落实资金。调整幅度10%以内且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若单项工程项目超过预算,调整幅度10%以上,或工程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工程项目付款金额审批权限

(一)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每一笔付款审核签字,50万元以上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财务部门 5万元在以下付款金额,由财务处基建项目审核人审核签字;5万元以上还需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三)分管校领导 100万元以上付款金额由项目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理工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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